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所侵占或者出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