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园林中的绿化种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在养护期内,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种或者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