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