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国防教育教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备系统的国防知识、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宣传组织能力。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在职或者离休退休干部;
(四)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
(五)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教员的人员。
县级以上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解决开展国防教育的师资配备,将选拔本级国防教育教员情况及国防教育教员名单报上一级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