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组织编制或者开发相应的国防教育教材、国防知识读本、国防教育音像制品和网络教育资源。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编写辅助性、补充性国防知识读本,并报省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审查。

高等学校组织编写的国防教育教材,应当报省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