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