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