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