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表决/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