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表决/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第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有关情况。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