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对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