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对规章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