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定期清理;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与现实不适应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确需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