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