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已修改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