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