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信息公报、评估报告、区划成果等出现重大错误的;

(三)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批准破坏气候资源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