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