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