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在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破坏气候资源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