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候要素中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