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