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公共停车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

除环保型游览车辆、施工车辆、执法车辆以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其他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

在旅游高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风景名胜区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