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设施,是指城镇绿地内的亭、台、楼、廊、假山、花坛、景石、雕塑、桥、广场、亮化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音乐设施、道路、护栏、座椅、标识牌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健身和服务设施等。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