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城镇绿化、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