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应当由养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影响交通、电力、通信、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人身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