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