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接收后,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终端用户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运行、维修、养护和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本。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尚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