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