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