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后解散。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