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流转。鼓励宜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依法流转,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态公益林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以及权属不清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对可以开发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产、低效林地,应当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规划,鼓励进行培育改造。自治县内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