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森林资源管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核或者审批采伐林木、运输木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征用、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

(三)对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除治不力和对林木及其种苗的检疫和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对发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不及时上报或者不及时组织扑救,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导致本辖区内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

(六)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