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健身、文化娱乐和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具有公园性质的广场等。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