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对影剧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营业性台球室、录像放映室、书店、书报摊等场所加强管理,严禁制作、播放、出版、出售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的读物和音像制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