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