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依法对本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的档案事业,依法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组织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以及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