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