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有效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档案、档案复制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没收的档案、档案复制件,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