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二十九条有效属于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本档案馆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