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