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已废止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区、县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