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郊区区县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立,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或者改变机构性质,违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