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六条有效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研究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学校直接推广,推广方应当接受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管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