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计划,经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下达实施。

列入计划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所需经费,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科技经费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