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和依法设置的自然保护区的标志。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