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申请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预先制作生态影响专题评价报告,并按照报告中的评价结论,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与补偿方案。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