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水务、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