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保护和管理范围内实施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高新区管委会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水、环境保护、农业、文化、林业、渔业、旅游、质量监督检验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茂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公馆、新坡、金塘等镇人民政府、露天矿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公园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