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态公园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堵生态公园好心湖的水体、水面,因公共设施、旅游等配套设施需要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依法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