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生态公园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登记造册。

对不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改造、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