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并向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