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